(警诫)刚刚公布:最高法原副处长黄建中、原审判长王洪光被"双开"并移送法办!|刑法库
本文由监察委之窗转发,来源于10月17日的中国纪检监察报第三版,原标题为《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实践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——力促司法权公正廉洁运行》,作者为黄国珍、黄伟。
(黄国珍、黄伟)
“现在纪检盯得紧,案子的事别再找我了!”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调查发现,越来越多的法院干警开始有意识地躲避来自一些同学、朋友的请托和约请。
从“倾心交往”到“心生忌惮”,从“互通款曲”到“不敢触碰”,这样的变化正是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想要实现的震慑效应。近年来,纪检组综合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引导监督法院干警防错、知错、改错,拔“烂树”、治“病树”、护“森林”,不断净化和修复政治生态。
把好关口,在“法律人”面前树起纪律戒尺
“当前法院队伍中存在一种‘只要不违法就行’的错误观念,一些法院干警自诩‘法律人’,唯法是尊,轻视纪律,认为违法才是大事,违纪只是小节。”纪检组同志介绍,“针对这种情况,践行‘四种形态’,首先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,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,督促法院干警增强纪律意识,做到既要守卫法律的红线,又要远离纪律的底线。”
“感觉出了一身冷汗。”一位民事审判庭审判长因为被反映与律师有不当交往被诫勉谈话,事后感慨。“纪检组2017年上半年通报的最高人民法院干警违纪案件,涉及这名律师。他是我一个学校的师弟,原来觉得作为校友多些交往也没啥大不了,现在看来还真是放松了警惕,差点就过了‘线’,以后得绷住弦啊!”
上面只是一个例子,类似的情况很多。一些被谈话对象表示很多年都没有被严肃地批评过了,衷心感谢组织及时对自己大喝一声、猛击一掌,认识到“纪律无小事”,日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绝不越“雷池”、不闯“红灯”、不踩“底线”。
数字最能说明情况。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,纪检组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处理党员干警375人次。其中,第一种形态346人次,占处理总人数的92.3%;第二、三、四种形态分别为18、9、2人次,依次递减,合占7.7%,体现出“常态”“大多数”“少数”和“极少数”的“四种形态”内在要求。
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,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处理党员干警占比图
保持高压态势,毫不手软拔除司法队伍中的“烂树”
纪检组负责同志指出,“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,廉洁是公正的奠基石。司法腐败对社会公信造成致命伤害。在当前司法腐败问题依然多发易发的形势下,决不能放松惩治这一手。”
2016年以来,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对2名严重违纪的干警进行了严肃查处。对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副处长黄建中为25件案件的当事人、请托人充当诉讼掮客、涉嫌受贿300余万元的严重违纪案件进行查办,开除其党籍和公职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对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审判长王洪光隐瞒个人有关事项,接受案件请托人的吃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,收受律师所送财物500余万元的严重违纪案件进行查办,开除其党籍和公职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压实“两个责任”,推动“四种形态”落地生根
“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,法官是一个相对特殊的职业群体。”纪检组负责同志指出,“最高人民法院机关近2000名党员干警,贯彻全面从严治党,实践监督执纪‘四种形态’,必须落实‘两个责任’。特别是实践第一种形态,各级党组织的作用是关键。”
为此,纪检组探索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工作机制,以约谈为主要抓手,层层压实“两个责任”,推动“四种形态”落地生根。
通过建立纪检组长不定期约谈重点部门负责人制度,压实主体责任,督促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,关注干警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及时提醒,早打招呼,批评教育,让“红脸出汗”成为常态。
通过建立纪检组长不定期约谈廉政监察员制度,充分发挥各部门廉政监察员的延伸监督“探头”作用,该约谈的约谈,该诫勉的诫勉,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报告,由纪检组开展纪律审查,按照“四种形态”予以严肃处理。
自2016年建立约谈工作机制以来,纪检组共约谈最高人民法院部门主要负责人24人、廉政监察员18人。从约谈的情况和各部门的反映看,取得了预期效果。
【刑法库注】
2015年9月24日,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,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。监督执纪的“四种形态”是指:
党内关系要正常化,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,让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成为常态;
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;
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;
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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